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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社险函[2006]89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现将2016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申报时间及流程
参保单位已缴纳完2016年第二季度医疗保险费,请于2016年7月11日至15 日携带U盘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管理科拷贝在职、退休人员工资明细表并领取相关材料。于规定日期内将本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基数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市医保中心参保管理科进行申报和调整。
二、参保单位申报内容
1、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在职参保人数、退休职工人数。
2、单位缴费基数:指本单位2015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如参保单位申报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其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征收。
3、个人缴费基数:指2015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2016年度个人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297元,最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1484元。
4、退休人员划账户基数:按照退休人员上一年度基本退休金调整。
三、参保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1、企业及其他单位:2015年度财务明细帐(“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现金账(如用银行卡支付职工工资需提供银行帐)、1-12月份原始凭证;在职职工1-12月份工资表;2015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另需填报2015年度参保职工应发工资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如有未参保人员需填报2015年度未参保人员应发工资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
2、参保单位2016年度新增人员需提供2016年1-6月份工资表,并填报2016年度新增参保职工应发工资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2016年新增的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审批表。
3、以上材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纸张规格:A4),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参保单位申报要求
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和缴费基数,并在规定期限前将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基数调整情况报送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管理科。逾期未报或不能进行基数调整的,将按有关规定停止该单位所有人员的相关保险待遇,后果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1:2015年度参保职工应发工资情况汇总表
附件2:2015年度未参保人员应发工资情况汇总表
附件3:2016年度新增参保职工应发工资情况汇总表
咨询电话: 0418-2273599
阜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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