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师考试(三级)培训教程(第五章第四节)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师作者:日期:2016-07-15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四节 员工福利管理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福利的本质,福利管理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和构成,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缴存范围;掌握各项福利总额预算计划的制订程序,以灰及各类保险金与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


【知识要求】

一、福利的本质及福利管理的内容和原则

(一)福利的本质

本质上,福利只是一种补充性报酬,它往往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而是以服务或实物的形式支付给员工,例如带薪体假、成本价的住房、子女教育津贴等。


福利的形式有多种,包括全员性福利、特殊福利、困难补助。它们在形式上的不同,是源自内容的差异。其中,全员性福利针对所有员工,例如子女的教育津贴。而特殊福利只针对某一群体,例如只给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报销手机费,困难补助是针对有特殊困难的员工。例如给身患职业病的员工发一些慰问金。


(二)福利管理的主要内容

 福利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确定福利总额、明确实施福利的目标、确定福利的支付形式和对象、评价福利措施的实施效果。


(三)福利管理的主要原则

1. 合理性原则。所有的福利都意味着企业的投入或支出,因此,福利设施和服务项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力求以最少的费用达到最好的效果。对于效果不明显的福利,应当予以撤销。


2. 必要性原则。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福利条例,企业必须坚决严格执行。此外,企业提供福利应当最大限度地与员工要求保持一致。


3. 计划性原则。福利制度的实施应当建立在福利计划的基础上,福利管理费用总额要符合预算要求。企业向员工提供的所有福利设施和服务均应包括在预算计划中,如员工食堂、工作餐、子女教育津贴、企业为员工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服、通信和交通费、医疗费、带薪体假、带薪旅游、带薪培训等。


4. 协调性原则。企业在推行福利制度时,必须考虑到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的匹配和协调。已经得到满意的福利要求没有必要再次提供,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各种福利,意味着企业增加投入,因此,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支付能力和薪酬政策。


二、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和构成

(一)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

社会保障是英语social security的译文,或者译为社会安全。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美国135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中。1938年新西兰通过的社会保障立法案中,也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1942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发表了题为“走向社会保障的途径”的报此后,由于工国际劳工组织在有关公约和建议书中,多次使用社会保障这一概念,社会保障一词,遂被世界各国普遍使用。我国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义社会保障制度雏形.。”此后,“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开始得到广泛使用。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1. 具有经济福利性,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受益者所得一定大于支出。

    2. 属于社会化行为,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中间闭体来承担组织实施任务, 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

    3. 是以保障和改善图国民生活为根本目标,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等。

同时,从一个国家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来看,社会保障的概念应覆盖社会的三个层次:一是经济保障,即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它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实现;二是服务保障,即当代社会还需要适应家庭结构变迁与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满足国民对有关生活服务的需求,如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儿童服务等;三是精神保障,即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这是更高层次的保障。


(二)社会保障的构成

从我国社会保障的实践活动来看,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见图5——5)。社会保险针对劳动者,社会救助针对社会贫困者或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社会福利针对全体居民,社会优抚针对军人及其家属。


三、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1. 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 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 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1. 机关、事业单位。

    2.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闭体。

    4. 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能力要求】

一、各项福利总额预算计划的制订程序

目前,许多人希望企业最大限度地提供与员工需求相匹|配的福利。由于大部分福利与员工业绩无关,因而,有相当一郜分企业减少了面向全员的福利的支付。但是这样做的弊端是使一些员工失去对企业的向心力。而且某些员工会产生对企业远景的质疑。在学术界和企业界一直都存在高福利低工资好还是低福利高工资好的争议。事实上,确实有许多高福利没有起到应有的改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凝聚力、融洽人际关系的作用,因此,制订福利总额的预算计划十分重要。制订福利总额预算计划的程序如下。


1. 该项福利的性质:设施或服务。

2. 该项福利的起始执行日期、上年度的效果以及评价分数。

3. 该项福利的受益者、覆盖面、上年度总支出和本年度预算。

4. 新增福利的名称、原因、受益者、覆盖面、本年度预算、效果预测、效果评价标准。

5. 根据薪酬总额计划以及工资、奖金等计划,检查该项福利计划的成本是否能控制在薪酬总额计划内。


二、各类保险金的计算

为了确保员工利益,同时也保障企业的利益,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保险的法律条款,要求员工个人、企业按照各自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这些法律条文不仅规定了各类员工不同保险费的具体计算、缴纳方法,而且规定了这些保险费的具体管理方法。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失业、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含五项内容,对于这五项保险的征缴比例也有所不同。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从1997年的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提高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2.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4.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5.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l%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企业缴费计算实例

例1:A公司系商业企业,有职工30人,目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2007年8月份工资总额为40000元,9月份如何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设A公司选择的最低申报比例为30%)


    解:1. 确定9月份单位缴费基数。

   (1)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40000×100%=40000(元)

   (2)其他四项社保费单位缴费基数=40000×30%=12000(元)

    2. 计算9月份单位部分应缴费额。

   (1)基本养老保险费:12000×18%≡2160(元)

   (2)基本医疗保险费:12000×5.5%三660(元)

   (3)失业保险费:12000×2%=240(元)

   (4)生育保险费:12000×0.5%=60(元)

   (5)工伤保险费:40000×0.5%=200(元)

    合计:3320元。

    3. 计算9月份职工个人部分应缴费额。由于A公司9月份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社保机构也没有核定参保职工个人部分应缴费数据,为此,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为零,A公司9月份只能暂作0申报处理。

    4. A公司于9月10目向地税部门申报五项社会保险应缴费额总计为3320+0=3320(元)


例2:B公司系建筑企业,有职工100人,原有10名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四项保险,但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社保机构原核定的B公司每月应缴费内容见表5一39. 2007年8月份工资总额为120000元,9月份如何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设B公司选择的最低申报比例为15%)

    表5一29


解:1. 计算9月份单位缴费基数。

   (1)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幕数=120000×100%=120000(元)

   (2)其他四项社保费单位缴费基数=120000×15%=18000(元)


    2.  比较9月份单位缴费基数。将B公司计算的单位缴存基数与社保机构原核定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进行对比,按从高原则确定基数。

   (1)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120000元>12000元,确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为120000元。

   (2)其他四项社保费单位缴费基数:18000元>12000元,确定其他四项社保费单位缴费基数为18000元。


    3. 计算9月份单位部分应缴费额。

   (1)基本养老保险费:18000×18%=3240(元)

   (2)基本医疗保脸费:18000×5.5%=990(元)

   (3)失业保险费:18000×2%=360(元)

   (4)生育保险费:18000×0.5%=90(元)

   (5)工伤保险费:120000×1%=l200(元)

    合计:5880元。


    4. 计算9月份职工个人部分应缴费额(按照社保机构原核定的每月应缴费数据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960元。                

   (2)基本医疗保险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50元。

   (3)失业保险费:0元。

    合计:1010元。


    5.  B公司于9月10日向地税部门申报五项社会保险应缴费额总计为5 880+1 010=6 890(元)


三、住房公积金的计算

(一)住房公积金的有关制度规定               

    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在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2. 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员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员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录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5. 单位录用员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6. 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1. 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 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 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员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 单位新调入的员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员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 员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6.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7.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员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员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登记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人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8.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9.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淮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0.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1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二)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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