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关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你知道多少

来源:临汾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作者:日期:2016-06-1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1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以下简称《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制定本规程。

2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分级与属地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省、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分别由省、市、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驻晋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山西省社会保险局负责经办。

4省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前,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省和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省、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算、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

    5、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年度,按年(月)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发,我省将按照五险统一征缴的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本地化开发,全省统一使用,数据信息实行省级集中管理。

7、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单位出具的社保专管(经办)员介绍信及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本规程实施前已成立但未进行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按第三条规定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要求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单位专管(经办)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单位出具的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二)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的,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4、社保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参保单位应按年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还需要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社保专管(经办)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征缴通知单和实际缴费收据;

(六)欠缴单位提供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说明书;

(七)单位代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说明书。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验证登记申请资料,核查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手续,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上加盖“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核专用章”;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更换。

5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和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并按参保登记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补证手续,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填报《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

(三)编制部门下达的该单位编制文件复印件,人社行政部门的增人计划卡复印件;

(四)单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填报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证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

7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单位出具的参保人员变更信息报告和经参保单位法人签字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

(二)参保人员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8、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附件6),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终止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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