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月5日),人社部印发推动“三医联动”改革指导意见,意见包括五点十项内容。其重心“探索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包含:
加快推进医保统筹,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
加快推进医保城乡统筹、区域统筹、体系统筹、管理服务统筹。重点推进城乡医保统筹。
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付费方式,积极推动按病种分组付费(DRGs)的应用,探索总额控制与点数法的结合应用,建立复合式付费方式。
加大医保管理机制创新。
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医疗服务购买机制;要积极参与医药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制定与价格改革相适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医保整合
医保统筹方面,天津、重庆、青海、宁夏、山东、浙江、广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6年前已进行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今年以来,上海、河北、湖北、青海、内蒙古及江西已发布整合方案或已开始实施整合。日前,在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上原则通过《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南省2016年底前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已开始实施整合的省市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但陕西省在6月发布的《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称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
根据年初《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而今6月已过,全国近一半的省市尚未按时间要求进行整合部署。而且主导部门尚有分歧。
在人社部的指导意见中“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发挥部门法定职能;要坚持社会保险统一管理,实现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发挥社会保险的整体功能,促进各项社保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要坚持医保一体化管理,依托现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降低公共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值得玩味。在社会保险体系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社部的意见中不断强调发挥部门法定职能、坚持社会保险统一管理、坚持医保一体化管理,意在表明人社部对医保统筹后的理所应该的管理职能。虽然当前的整合中人社部已经占主导,对于尚未发布整合规划的另一半的省市也是引导。
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各省市都已在陆续推进。但对于药品和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各地差别较大。安徽、重庆、三明、绍兴、湛江等地是先行者,而今福建省已直接规定2016年以2015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安徽原本视同医保支付参考价=省级中标价,6月刚发布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医保支付参考价实行分类调整。原则上《2015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以2014年以来全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的最低价及我省单品种、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和采购量大等药品的带量采购结果为参考,调整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
这里不准备具体探讨各地的医保支付标准的特点,而是想追问国家的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在15年5月七部门联合发布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15年9 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其后业内流传过征求意见稿,亦有消息人士确凿的表明不会晚于16年6月出台。几经波折,现在2016年已过半,政策还未见身影,正在寻找进度的蛛丝马迹,终于见线索。
今日,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及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给出了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医保制度的改革当然是影响医疗服务价格的重点,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项的进度中赫然印着“持续推进”。
相对于15年《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的文件中直接规定时间的做法,一年多以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文件却仍以“持续推进”为进度要求,实在让人困惑。地方上的主导部门待确定,医保整合不易,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也存在诸多难题,按商品名还是通用名支付?按本省中标价还是全国最低价支付?医院采购价与支付标准差额如何分配?国家的政策文件要“持续推进”到何时才能出台,这些问题不及时由国家文件作出指导,仍由地方各自探索?如此,身处其间的企业更难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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