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惠农政策】宜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来源:微观宜州作者:日期:2016-07-05

宜州市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基本政策


(一)新参保人员如何申报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可代扣保费的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卡)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社保中心)办理。


(二)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农合行及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保费代扣代缴三方协议书,养老保险费由农合行从参保人的存折中进行代扣代缴。


(三)参保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二个档次。


(四)政府给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补多少?


参保人逐年按时参保缴费的,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至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900元-2000元统一按80元补贴计算。


(五)个人账户由哪些资金构成?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3.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


4.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六)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


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七)参保人到龄领取养老金后,参保人每年还需办理什么手续?


到龄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每年5月份按时到所在村委会(或乡镇社保中心)进行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参保人不按时进行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市社保局将停发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政府为特殊困难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


(一)享受人员和标准。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均为未满60周岁的当年应缴保险费人员,下同)由政府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个人自缴养老保险费50元。


(二)办理流程。


1.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未参保的,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特殊困难人员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已参保的,由乡镇社保中心根据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在信息系统进行人员类别修改,市社保局根据系统人员类别进行政府代缴保费操作。


2. 对城乡低保对象。未参保的,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信用社存折(有可代扣保费的存款余额50元以上)、特殊困难人员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已参保的,参保人在每年3月前将保费50元存入用于代扣的信用社存折,乡镇社保中心根据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在信息系统进行人员类别修改,市社保局根据系统人员类别进行银行代扣、政府代缴保费操作。


三、年满60周岁老人待遇领取的政策


(一)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


1951年7月1日前出生的老人,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1951年7月1日后(含1951年7月1日)出生的老人,须从2011年起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至年满60周岁(须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最少应缴费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办理流程。


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在到龄当月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乡镇社保中心、市社保局审定合格后,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政策


(一)领取的条件。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400元)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如存在冒领养老金情况的,应先按照规定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应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抵扣的,再从其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之后再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领取手续。


(二)办理流程。


1. 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向村协办员和乡镇社保中心报告。


2. 乡镇社保中心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的参保人员信息及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待遇发放处理。


3.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参保人死亡后60日内到村委会(或乡镇社保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一份);②参保人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③继承人证明(一份); ④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⑤继承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⑥继承人信用社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一份)。


4.材料收集齐全后,乡镇社保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不合格的重新收集,合格后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的退回乡镇社保中心,合格的按注销登记程序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领取手续。


有需要,想咨询,请拨打一下电话:


宜州市社保局联系电话:0778—3140235

转移就业社保兜底专责小组:0778-318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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