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者:日期:2016-06-06

文    号: 冀人社字【2011】395号  
发布日期:  2012-2-7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医疗、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工作,现将《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医疗生育保险    经办管理    办法     通知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省直经办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登记等相关业务经办,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二)已参保的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四)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改制、经济性裁员需为职工缴纳预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名称变更、性质变更、增减险种;省直党政机关增减人员编制,需办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变更手续;
(五)用人单位因参保职工在省直参保单位之间工作调动、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变异地就医、确定为“七方面人员”, 需办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变更手续;
(六)用人单位因参保职工调离省直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人事关系、劳动(聘用)合同、死亡,需办理减少参保人数、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手续;
(七)为参保职工办理及补办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慢性病及三类疾病门诊证。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原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代办省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相关手续的人事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提交的证件材料,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省医保中心留存复印件。

第二章  办理时间和程序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申请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一) 办理时间:每月1—9日和16—20日
(二) 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职工信息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录入本单位及职工信息的U盘;
4、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的上月职工工资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5、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调动手续(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还需提交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增人计划卡、劳动(聘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职工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8、原参保地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9、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异地就医,还需提交《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附表7,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办理异地安置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申请书;
10、“七方面人员”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行政副厅级及以上人员任命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世界冠军运动员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被确定为省直医疗保健对象人员(原行政14级以上干部、92年9月以前正高、83年以前副高)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上述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省医保中心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采集信息,为其建立信息档案,用人单位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手续。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到账后,为参保职工办理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本、IC卡,由用人单位代办、代发。
第六条  已参保的用人单位为新增职工申请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一)办理时间:每年1至11月份的1—9日和16—20日
(二)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1、《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提交附表3)、录入新增职工信息的U盘;                   
2、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上月职工工资表有其本人一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3、该职工调动手续(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还需提交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增人计划卡、劳动(聘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5、原参保地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灵活就业人员按冀医保[2010]4号文件规定提交证件材料);
6、七方面人员”还需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10项规定的证件材料。
(三)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上述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省医保中心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采集信息,为其建立信息档案,用人单位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手续。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到账后,为参保职工办理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本、IC卡,由用人单位代办、代发。
第七条  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改制、经济性裁员需为职工缴纳预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名称变更、性质变更、增减险种;省直党政机关增减人员编制,申请办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变更手续
(一)办理时间:每年2至10月份的27—30日、11至12月份10—20日(增减险种为每年1月份的1—25日)
(二)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1、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提交《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4,以下简称《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分立的还需提交《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被分立或被合并人员的IC卡、一寸免冠照片2张(已办理慢性病及三类疾病门诊证的,一寸免冠照片3张)。
2、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因破产、改制、经济性裁员,需为职工缴纳预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提交《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5,以下简称《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相关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安置方案的原件及复印件、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调整医保信息职工的IC卡。
3、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在单位现名称和原名称栏内分别加盖现单位和原单位的公章、财务章、人事章)、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一寸免冠照片2张(已办理慢性病及三类疾病门诊证的,一寸免冠照片3张)。
4、已参保的用人单位性质变更的,提交《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用人单位性质变更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涉及险种变更的,按本条款第5项规定提交证件材料。
5、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增减医疗保险险种的(指增加或减少4%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减少10%补充医疗保险),提交《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用人单位增加或减少医疗保险险种申请书、参保职工IC卡;增减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减少10%补充医疗保险的,还需提交职工医疗保险证。
6、已参保的省直党政机关增减人员编制的,提交《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省编办增加或减少人员编制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发生上述事项之日起30内(增减医疗保险险种除外),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省医保中心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对其个人权益记录信息予以变更,并为名称变更单位、信息调入到新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重新办发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本、慢性病及三类疾病门诊证(在新用人单位不符合享受慢性病待遇条件的,不再重新办发慢性病门诊证)。原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本、慢性病及三类疾病门诊证作废。
第八条  用人单位因参保职工在省直参保单位之间工作调动、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变异地就医、确定为“七方面人员”,申请办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变更手续
(一)办理时间:每年2至10月份的27—30日、11至12月份10—20日(异地安置人员变异地就医为每年的11月份10—20日)
(二)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1、参保职工在省直参保单位之间工作调动(由新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医疗、生育保险信息调入手续),提交《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本人调动手续、增人计划卡、劳动(聘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IC卡、一寸免冠照片2张(已办理慢性病及三类疾病门诊证的,一寸免冠照片3张)。
2、参保的在职职工变退休人员信息,提交《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本人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IC卡。
3、参保的异地安置人员变异地就医,提交《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异地安置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申请书、医疗保险证、IC卡、一寸免冠照片2张。
4、参保职工变“七方面人员”信息的,提交《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本办法第五条第10项规定的证件材料、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
(三)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参保职工发生上述事项之日起30内(异地安置人员变异地就医除外),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省医保中心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对其个人权益记录信息予以变更,并为信息调入到新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重新办发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本、慢性病及三类疾病门诊证(在新用人单位不符合享受慢性病待遇条件的,不再重新办发慢性病门诊证)。原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本、慢性病及三类疾病门诊证作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参保职工调离省直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人事关系、劳动(聘用)合同、死亡,申请办理减少参保人数、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手续
(一)办理时间:每年2至10月份的27—30日、11至12月份10—20日
(二)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1、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调离省直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人事关系、劳动(聘用)合同,提交《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登记表》(附表6,以下简称《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登记表》)、本人调动、终止或解除人事关系、劳动(聘用)合同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IC卡。
2、参保职工死亡的,提交《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登记表》、本人死亡或火化证明复印件、IC卡。
(三)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减少参保人数、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手续,省医保中心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予以办理。办理后终止该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其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本、慢性病及三类疾病门诊证、IC卡作废(参保职工死亡后即终止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在其死亡后30日内,为其办理终止医疗关系和医疗待遇手续)。
第十条  参保职工经评审认定患慢性病、三类疾病的,需
办理慢性病及三类疾病门诊证
(一)办理时间:每年2至10月份的27—30日、11至12
月份10—20日
(二)需提交的证件材料:用人单位介绍信、职工一寸免冠
照片1张(不是首次申报,已经办证的,持其“证”即可)。
(三)办理程序:由用人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本、慢性病及
三类疾病门诊证、IC卡丢失、损坏后补办程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时间内均可(电话挂失IC卡支持7×24小时服务)
(二)本人办理需提交的证件材料及补办程序
1、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证、慢性病及三类疾病门诊证丢失或损坏后,提交本人身份证、IC卡、一寸免冠照片1张∕每证,到省医保中心补办新证。
2、参保职工的门诊病历本使用完、丢失、损坏后,提交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省医保中心补办新门诊病历本。
3、IC卡丢失后,可直接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挂失及补办新卡;也可使用电话先办理挂失,然后再到省医保中心补办新卡。
(1)直接到省医保中心办理IC卡挂失及补办新卡程序。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IC卡挂失证明信、本人医疗保险证补办新卡。
(2)使用电话办理IC卡挂失及补办新卡程序。请先拨打85518145挂失电话办理挂失,然后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IC卡挂失证明信、本人医疗保险证到省医保中心补办新卡(补办新卡前,原卡已找到的,须在本年度内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IC卡挂失证明信、医疗保险证、IC卡到省医保中心办理解挂手续)。
4、IC卡损坏补办新卡程序。IC卡损坏后,提交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到省医保中心补办新卡。
(三)他人代办需提交的证件材料及补办程序
他人代办的,除执行本条款第(二)项规定外,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驻石家庄市区的河北省省直原未纳入省直公费
医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休人员)申请医疗费统筹管理登记,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时间和冀医保【2005】10号文件规定应提交的证件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省医保中心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采集信息,为其建立信息档案,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医疗保障费手续,缴纳的医疗保障费到账后,为其办理门诊病历本、医疗IC卡,由用人单位代办、代发。
第十三条  离休人员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在其死亡后30日内提交《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登记表》、本人死亡或火化证明复印件、医疗IC卡,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时间,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减少医疗费统筹人数、终止医疗关系和医疗待遇手续,省医保中心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予以办理。办理后终止该离休人员医疗关系(死亡后即终止医疗待遇),其门诊病历本、医疗IC卡作废。
第十四条  实行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挂失、补办门诊病历本、医疗IC卡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表:1、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2、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职工信息登记表
      3、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4、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5、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
      6、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登记表
      7、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
以上附表可在本站下载中心的医保报表栏目中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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