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卡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统一定制,按参保人逐人核发。IC卡的定制和使用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除医保中心或医保中心授权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定制、毁损本IC卡,更无权解密修改其上所存储的数据,否则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将负法律责任。
2、IC卡和身份证是参保人个人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结帐的凭证,IC卡不能用于其它。定点医院、药店需记录参保职工身份证号备查。当参保人或所属单位未能按时缴纳保费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停保时,所属单位全体参保人或停保个人的IC卡转入"灰名单",在"灰名单"中记录的IC卡只能用于门诊就医、购药,住院费用自付。待缴清应缴保费或复保后,IC卡才能从"灰名单"中撤消,恢复正常使用。
3、IC卡又是记录个人帐户金额的工具,参保人的个人帐户不能透支,但允许个人帐户金额为"0"。当个人帐户金额为"0"时,IC卡仍是参保人进行就医、购药的凭证,但购药费用自付。
4、参保人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IC卡,不得转借他人或他人冒用,否则由此引发的后果自负。
5、当IC卡不慎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如申请不及时而造成了其它后果,自付),并出具有关证明补办或更换,由此引发的费用自己承担。
6、IC卡损毁、挂失补办新卡期间,参保职工因急诊等原因需要就医检查治疗,需到就医医院医保科填写《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补录申请表》,经技术部确认后,交医审部备案。详见《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就医补录流程》。
7、参保人因变动(指会影响到参保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变动,如更换身份证、改名等)、变化所属参保单位、退休、死亡等原因需换、销IC卡时,由参保人所属单位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IC卡和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登记表到医保中心办理,并缴纳必要费用。办理变更期间所发生的购药费用需自付,如需住院就医,参照第6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