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各参保居民:
根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人社发〔2011〕9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新生儿在取得我市城镇户籍后,由其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不缴费,并领取诊疗手册。
每年11月30日前出生的新生儿,须在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登记;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可在下年度办理参保登记。
二、医保待遇
新生儿参保后,可享受出生当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无个人门诊统筹账户。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可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费用报销
新生儿参保登记后发生住院费用时,可凭诊疗手册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流程进行实时结算;参保登记前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在参保登记后由其监护人到参保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须携带:诊断建议书、出院证、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住院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新生儿诊疗手册、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申请单》。
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