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新标准

来源: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作者:日期:2016-06-07

    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原基础上统一提高60元,达到610元。其中:财政补助人均提高20元,达到486元;个人缴费人均提高40元,达到124元。


    一、城镇居民筹资标准


    (一)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90元提高到500元(省补助429元,市(州)县补助71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60元提高到110元;


    (二)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00元提高到460元(省补助413元,市(州)县补助47元),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人均150元不变;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60元提高到490元(省补助425元,市(州)县补助65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90元提高到120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90元提高到500元(省补助463元,市(州)县补助37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60元提高到110元;


    (二)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60元提高到480元(省补助445元,市(州)县补助35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人均90元提高到130元;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80元提高到490元(省补助453元,市(州)县补助37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70元提高到120元。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