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我省将在2016年底前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意见》要求,理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职能整合归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016年8月30日前,将省、市、县(市、区)和乡镇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划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及时做好机构设置和编制、人员划转工作,做好聘用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不乱。
参保范围也将得到进一步统一。《意见》明确,按照“全民医保、应保尽保”的原则,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将实行年缴费制度。实行居民以家庭、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短信提示缴费等便捷的缴费续保模式。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平稳过渡,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安排为2016年10月1日-2017年2月28日,已整合地区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维持原规定不变。
《意见》还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财政补助420元、个人缴费150元)。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和用人单位可对居民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缴费补助。
《意见》中还提到对困难群体的相关帮扶措施,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对没有纳入低保、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
为统一医保目录,《意见》还提出按照“适度从宽”原则,将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与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药品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统一合并为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药品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此外,还将实行全省统一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建立省、市两级结算平台和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制度,实现全省范围内就医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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