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2〕28号,以下简称“意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确保网上营业厅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50元,下限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和1450元。其中,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各单位应以职工工资全额作为缴存基数,但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12%、最低不得低于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