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完善医疗保险政策 保障医疗保险制度持续健康运行【1】

来源:兖矿东滩作者:日期:2016-06-29

近日,集团公司下发《关于优化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新的医疗保险政策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集团公司为实现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有效举措,是医疗保险政策与属地接轨的重要一步,对于保障医疗保险制度持续健康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为什么要优化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集团公司对职工身心健康一直十分关注,从2002年起先后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种医疗保险制度,构建起了科学合理、覆盖全面、保障到位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形势变化,集团公司多次对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优化完善,此次调整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医疗保险政策必须要与属地逐步接轨

为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身心健康,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保险纳入属地管理工作,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企业医疗保险纳入属地管理,把企业小规模的医疗保险基金融入属地大规模的医疗保险基金之中,有助于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减少企业因效益波动而对职工医疗待遇的影响。

按照国家规定,各省市积极行动,早在2012年,河北省就下文要求“全省所有封闭运行企业要全部参加属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近年来,开滦集团、承德钢铁集团、邯郸钢铁集团等国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先后纳入属地集中管理。

山东省、济宁市也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各行业的医疗保险纳入地方统一管理。因此,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保险与属地对接是必然趋势,集团公司医疗保险政策应当逐步统一到济宁市的政策上来。目前,集团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仍与济宁市存有差异,例如: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金额低于济宁市标准,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高于济宁市标准等,集团公司应同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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