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居民医保7月1日有调整
乙类药品100%报销
晚报讯 日前,宜宾市人社局、宜宾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政策,将从今年7月1日起,对乙类药品、基药、床位费报销政策作出调整。
调整范围
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注意,这次调整针对的是居民医保,是有范围限制的。”今(28)日,宜宾市医保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科长朱正富告诉记者,此次调整,是对参保人员在本市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其中属于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此次调整实现了基层卫生乙类药物院全部报销,基本药物实现 90%报销,旨在引导分级诊疗,拉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更好地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首诊”,减轻参保居民就医负担。
引导参保居民 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
据悉,今年1月1日起,宜宾新医保政策实行。时隔半年,宜宾居民医保政策将进行微调。如何调整,给居民就医能带来哪些便利和实惠?
据介绍,通知明确指出,针对的机构对象是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其他机构。市、县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均不在此范围。
对于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其中属于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原政策使用乙类药品只能90%进入报销,个人要自付10%,现在100%全部进入报销,减轻病人负担。
参保人员在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5%。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产生的费用,在报销时从原来的85%提高到90%。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按照不超过每日11元的最高限价,据实纳入报销范围,这在原来8元的基础上提高了3元,提高了37.5%。
政策解读
对于7月1日起实行的居民医保调整,朱正富对新的居民医保政策作了解读——
此次调整的目的是什么?
引导分级诊疗。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为贯彻国家分级诊疗要求,也拉大了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更好地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首诊”,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就医负担,完善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针对的机构对象是哪些?
对象明确为: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其他机构。市、县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均不在此范围。
对乙类药物如何调整?
不设自付比例。参保居民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基本药物中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原政策使用乙类药品只能90%进入报销,个人要自付10%,现在100%全部进入报销,减轻病人负担。
哪些属于乙类药品?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品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
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
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
对基药如何调整?
参保人员在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5%。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产生的费用,在报销时从原来的85%提高到90%,减轻病人负担。
对床位费如何调整?
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按照不超过每日11元的最高限价,据实纳入报销范围,这在原来8元的基础上提高了3元,提高了37.5%。
晚报记者 陈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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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宜宾医保新政特点
2016年,宜宾市正式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与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相比,有8个显著特点。
一、两档缴费参保人员根据医疗保障需求选择缴费档次:一档每人每年120元,二档每人每年280元。
二、以户为单位参保市内城镇户籍学生参保方式由原在学校缴费变为由家长或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以户为单位统一缴费。
三、参保范围扩大除市内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居民可以参保外,长期居住宜宾的市外户籍居民也可以参保。
四、普通门诊费可以结转参保居民个人普通门诊医疗费限额报销,家庭可以共用,当年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五、基层首诊、分级转诊参保居民就医首先选择在基层医院,重大疾病按要求逐级办理转院手续,越级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六、统筹管理门诊特殊疾病全市统一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和报销比例。
七、药品报销范围扩大统一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农村参保居民用药目录增加了1200多种。
八、统一医疗待遇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对应享受住院医疗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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