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未帮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漠视生命,父亲工伤死不瞑目!

来源:吉安家园网作者:日期: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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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三只小熊)在本网发帖:峡江人大带头违反劳动法,未帮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漠视生命,父亲工伤死不瞑目!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胞:   我叫魏军,今年35岁,系死者魏兴友儿子。2016年4月28日19时左右,我父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至今事情过去了二个月了,我父亲单位就工伤赔偿一事还未解决,并一直拖延推诿,而且像踢皮球一样推卸给非责任部门和领导,丧父悲痛中再遇政府部门的冷漠绝情令我痛不欲生,就此事件恳请县政府领导及各位同胞为我主持公道。

  我父亲自1994年在峡江县水边镇镇政府任司机一职,在2013年7月10日起借调受聘于峡江县人大常委会,此后一直在该单位从事小车司机工作。2016年4月28日19时17分,我父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周勇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016年5月2日,事故发生的第五天,按地方风俗我们应该将我父亲火葬送走,以示安慰,可亲戚朋友都责怪我们不负责任,没有把事情解决就草率把人下葬,这对死者极大的不尊重,如何让我父亲瞑目!我父亲生前单位未对工伤事件拿出任何解决方案,甚至连最基本的安慰都没有,令人心寒!也只有我父亲生前开车时的副主任代表个人到家看了一下。在这种对死者、死者家属极其不尊重的做法下,我们与家里亲戚到县人大常委会讨要说法,要求有关单位对此事件进行处理解决;当时单位同意借支了十万的安葬费,并承诺尽快处理工伤事件;基于对单位领导的尊重与信任,我们也相信政府会为老百姓主持公道,可是单位只是利用这种哄骗的方式敷衍我们,不坚守承诺,出尔反尔糊弄百姓,这是政府的作为吗?


  交警大队于2016年5月5日就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定,认定肇事司机周勇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令人愤怒的事情是,峡江县人大常委会及水边镇政府两个单位都未帮受害人购买工伤保险,该单位与我父亲签定的合同的第2点,明确说明甲方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峡江县人大常委本是法律及劳动相关部门的监督单位,却带头违反国家规定劳动法,区别对待员工。据了解单位只给正式员工购买了该保险,难道在单位认为,临时工人的生命就比正式工要低级吗?


  我父亲刚于当月在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当月28日就发生了交通意外,但在此期间一直在为县人大常委从事小车司机之职,存在劳动事实,劳动合同也在有效期内,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峡江县人大常委会未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是依靠广大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障金来支付工伤保障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对价关系,而仅仅是解决工伤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该司法解释,现按工伤保险待遇远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不足部分,如单位未帮其购买工伤保险,应由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当月在峡江县私企也有两个类似工伤赔偿案件,两天之内事情得到解决并赔偿款全部到位,而我父亲自事故发生到现在已经二个月了,一直未得到任何具体解决方案,甚至单位还未谈及过具体的事项,难道政府单位办事效率就比私有企业低吗??难道政府就这样无视生命吗???我每天都去县人大常委会,单位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此事,我们全家实在是心力交瘁,却又无能为力。由于我们不在峡江工作,我只能辞去工作,丢下家里所有一切事务在老家处理此事,我爱人也因此事经常向单位请假影响工作可能导致失业,家里还有一个老母亲和三个孩子,这两个月仅靠我爱人上班那点微薄工资来支撑家里的开支,家里已经无法正常生活,我已经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再这里耗下去,所以恳请各位同胞同仁为我做主!为我父亲做主!


  我父亲在职十多年,作为一名司机连小的交通擦碰事故都没有发生过,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每天上班5点多钟起来自己帮单位洗车,除了单位用车,出去办任何事情都是骑自己的自行车,从未占用过公车,这样一个老实本份的老人,一辈子为政府机关服务,没有给单位和领导带来任何麻烦,可最后走的那么惨,车祸导致体内排骨断裂,五脏出血,疼痛难忍,看着父亲不停的对我叫喊:“痛 痛 痛……”我只能无助的紧紧抓住父亲的手,最后只能看着父亲在痛苦中离去,在我的脑海里还清晰的记得父亲和我说的,过几天我就要退休了,我就要到南昌来和你们团圆了,可是还未享过一天福,甚至连全家福都没来得及照,就这样痛苦的离开了,走的时候连眼睛都不肯闭上……母亲都没来得及看到父亲最后一面,深夜赶到的时候看到的只是一具冷冰冰的尸体,现在老母亲天天以泪洗面,身体状况十分不好,家里的天都塌了。


  基于上述事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认定我父亲在2016年4月28日19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或应当认定参照工伤标准赔偿。我恳请各位同胞,为老百姓主持公道,帮忙将此贴转发出去,肯请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协同我父亲所在单位尽快拿出可行性解决方案。敬礼!



【本文内容仅为网友观点】


信息来源:网络

综合编辑:吉安家园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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