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关系转移你不得不知道的事(一)

来源:赖俊作者:日期:2016-06-28

     员工通常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我在广东省外工作了5年,现在回深圳工作了,那我的社保怎么转到深圳来呢?或者之前在广东省内工作,现在回深圳又该怎么办理社保转移呢?或者,我的社保如果中途停交一段时间又有什么影响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来解决上述问题。

    法律依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社保关系可转移的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这三险。
养老险转移

1、养老金发放时是以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2、根据《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个人账户部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综上,养老保险无论是否跨省都可以转移,并且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缴费年限转移,且缴费年限可累计的,不会因为停交一段时间就清零。

养老险领取

根据《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四章待遇享受部分: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七条 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所以,养老险累计缴满15年且年满60周岁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啦。

医疗险转移

1、法律来源:《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所以,医疗保险无论是否跨省都可以转移,转移的是个人账户余额(个人交+单位交)及缴交年限。

注意: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入深圳市须知》

     申请人在转出的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第一个月有三个月时效:

  1.超过三个月时效的: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如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以转入,但其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2.三个月时效内的: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180]号)文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有效连续参保年限。

  3.在深圳市新就业的人员请尽快办理转入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如果没有及时转入,将会影响在深圳市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规定,连续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低于6年的,生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时,对产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规定了支付上限。连续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高于6年的,生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时,对产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没有规定支付上限。)

  4.两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重复部分,连续参保年限以在深圳缴纳的年限为准。

所以医保关系中断的影响是:医疗保险有缴费,则不影响使用。如果医保缴费年限低于6年的,生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时,支付规定了支付上限。办理转移关系时尽量在3个月内办妥。

失业险转移

       失业险也同医疗和养老一样,个人交的和公司交的都会一同转入新的就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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