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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发文,明确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办法,提出了相应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
中办发文:从律师、法学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
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办法共十七条,按照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专门工作队伍的要求,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选拔的七种情形,规定了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并明确了确定职级及待遇的原则。
办法要求,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详解选拔办法:常态化、高门槛、全程接受监督
日前,就《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有关问题,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法律职业间互换是世界各国通行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有利于立法、司法队伍结构优化,也有利于畅通法律职业间的互换,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继开展了相关选拔工作,但这些选拔是零星开展的,标准和程序不尽统一。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制定了该办法。
遵循党管干部原则 注重制度衔接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选拔律师和法学专家担任法官、检察官标准和程序不统一,职级待遇存在不同认识等问题,办法确立了参加选拔的标准,规定了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明确了确定职级及待遇的原则。
二是注重制度衔接。办法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在选拔程序上沿用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成熟做法,同时根据法治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特殊要求增加了专业能力评审把关的环节。在系统梳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被选拔人员担任新职务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
选拔常态化、制度化
问:办法对建立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常态化机制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明确要求将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业务骨干纳入立法、司法队伍建设的规划。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高门槛:需满足四方面要求 排除七种情形
问:办法对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条件作了哪些要求?有没有限制?
答: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这是合格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二是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坚定,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优良。三是办案能力或研究能力强。律师应当具有独立办案能力,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法学专家能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有优秀的研究成果。四是有相当的从业资历。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法学专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五年以上,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上述从业资历年限,考虑了与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逐级遴选制度相匹配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七种情形。其中,除五种违法违纪情形和兜底条款外,还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新任法官向宪法宣誓
公开选拔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问: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如何进行?
答:公开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在程序上主要沿用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成熟做法。一是规定公开选拔主要采取考察考核而非考试的方式进行;二是按照法治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选拔程序中专门设置了律师协会或法学会出具评估意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等进行专业把关的环节。组织人事部门将会同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开选拔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具体实施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结合实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和程序。公开选拔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履行持股、兼职、回避特定义务
问:被选拔人员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需要承担哪些特定的义务?为什么要承担这些义务?
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担任这些职务,必须履行法律法规在持股、兼职上对公务员设立的特定义务:一是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二是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担任法官、检察官的,还要履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的任职回避义务。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不再担任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实现权属变更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将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履行上述特定义务,有利于防止被选拔人员的原有身份和社会关系影响履行新职务。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予以强调,可以提醒有志于从事立法、司法事业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事先充分权衡利弊,郑重决定取舍。
与相关司法改革衔接 提供法官检察官待遇
问:当前法官、检察官队伍面临对内压减员额压力大、对外吸引力不足等问题,如何确保办法落实?
答:这项工作是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改革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出路,必须将办法落实与其他相关司法改革事项衔接起来,协调推进,相互促进。一是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遴选制度时,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二是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三是大力推动司法职业保障改革,提升法官、检察官应有的职业待遇。相信随着司法公信力和职业尊荣感的不断提高,必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法律人才投身司法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