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据了解,此前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差异较大。多数省市如北京、山东、山西、河南、浙江、黑龙江等缴存上限为12%,上海基本公积金缴存上限为7%,一些省市缴存上限超过12%。
小保菌发现,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宁夏、青海、重庆、安徽等地出台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各地均明确不得超过12%。
此次调整中,此前执行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15%的福建、重庆、天津,一律从5月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2%;吉林、安徽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从20%调至12%。山西、河南、黑龙江多地公积金缴存上限本来就是12%,不存在限高问题,目前没有出台方案。
多地在“限高”的同时还“保低”。青海省明确,各类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行确定,不得低于5%;长春市明确,除部分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外,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7%。
对于广大职工来说,最为关心的莫过于公积金缴存比例“限高”,困难企业低缴、缓缴后,公积金发生哪些变化?
——“限高”群体公积金减少。
——个别效益良好企业借机降低缴存比例。
——有不少企业更愿意以现金抵公积金。
对于缓缴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困难企业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小保菌发现,在现实操作中,缓缴公积金往往以企业意志为主,经常变为“不缴”。有专家建议,要防范“补缴”政策被企业变通为“不缴”,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明确缓缴时间表。对于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管理部门虽允许其暂时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但仍需对其经营状况改善后的补缴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存在拖欠工资或恶意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则不应允许其降低缴纳标准、甚至缓缴,公积金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工商等部门应齐抓共管,对此类公司进行监督。
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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