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的相关规定,将对2016年度(即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16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的,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二是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43元,3倍为15129元。
5、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二)规范和降低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
2、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3、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19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四、调整方式
(一)柜面方式调整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以下简称“《年度调整申请书》”)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以下简称“《缴存额调整清册》”),并制作《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二)单位版方式调整
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用户只进行基数调整,可以通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平台直接进行调整,同时将《年度调整申请书》和《缴存额调整清册》报送至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用户进行比例调整的,只能通过柜面方式进行。
五、其它规定
各缴存单位在申报2016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附件: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
单位 信息 | 单位全称 |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码) | |||||||||||||
单位账号 | 法定代表人 | ||||||||||||||
专管员姓名 | 联系电话 | ||||||||||||||
单位 付款 信息 | 付款账号 | ||||||||||||||
付款银行 | |||||||||||||||
缴存额 调整 信息 | 调整人数(人) | 调整前 月缴存额(元) | 调整后 月缴存额(元) | ||||||||||||
单位 缴存比例(%) | 上年度 | 个人 缴存比例(%) | 上年度 | ||||||||||||
本年度 | 本年度 |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向所辖分理处申报的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如下: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构成。个人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如实计算。
职代会或工会(签章): 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归集承办人(签字):
分理处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两联,分理处、缴存单位各留存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