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它一直坚持推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在医疗保险上亦是如此,德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以社会健康保险为主、辅之以商业保险的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德国91% 的人口,加之商业保险的作用,德国整个健康保险制度为其99.8 %的人口提供了医疗保障。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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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险领域中作用很大,主要表现在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保健费用方面,但其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上采取的是一种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的管理体制(德国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由1300个财务上独立、自我管理的疾病基金组成) 强调社会团结互助,政府不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国家也没有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设计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担当中介及进行仲裁,处理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德国的健康保险走的是一条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道路,这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
特点
作为世界上四大保险模式之一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代表,德国医疗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保险(强制)为主、私人保险(自愿)为辅的德国医疗保险体系 德国奉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政经制度,该政经制度要求国家在尽可能只给予必要干预的前提下,保障个人首创性的自由发挥和私有财产基本权利,同时个体必须服从于社会责任,国家必须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调节任务。德国医疗保险体系是以法定保险为主体,同时,为体现多元化原则,私人保险也是德国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德国,公民就业后可视其经济收入多少,自由地在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和私人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而在法定和私人保险间进行选择所依据的个人收入标准,则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以保障法定保险在医疗保险中的主导地位。德国的私人保险公司由于属于国家私法管辖范畴,因此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在运作上更具市场化的特征,如最基本的市场价位作为原则,体现在通过对个体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每个参保人的保费,以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来确定医疗保险范围等等。
法定医保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伤害保险法、伤残老年保险法三项立法。这三项立法对德国。也对世界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德国一直把社会福利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国家保护社会弱者,并不断谋求社会公正。在这一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和遵循“社会市场经济”基本思想指导下,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法制健全、体制完备、互济共助的特点。其包括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伤残保险、护理保险等等。目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支已占GDP的33.3%以上,其中1/3的资金用于法定养老保险开支,1/5以上的资金用于法定医疗保险开支。就医疗保险而言,目前德国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公民就业后可视其经济收入多少,在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以在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在法定和私人保险间进行选择所依据的是个人收入水平。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从目前保险市场的占有情况来看,在全国总人口中,90%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分别参保396家法定医疗保险基金组织。而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为9%。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各缴费50%,缴费率占工资收入的14—15%(各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不尽相同。但平均在14.3%左右)。缴费基数设封顶线和保底线。2001年封顶线为3350欧元,保底线为325欧元,即3350欧元以上部分不再征缴。而工资性收入低于325欧元可免除缴费义务。封顶线和保底线由政府每年加以调整。对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而私人医疗保险则是缴一人。保一人,多子女雇员要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则费用要贵得多。由此可见,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主要取决于经济收入,而享受的医疗保险服务则不以缴纳费用的多少而有所不同。这也是他们引以自豪的“高收入帮助低收入,富人帮助穷人,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宗旨。德国是世界上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它的经济收入排名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日本;人均产值排名世界第二。由于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倡导建立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原则下,其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覆盖非常广泛。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家属和未成年人),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均可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就诊不需要支付现金,病人可在保险基金组织认定的医院及治疗的范围内自由就诊,并可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法定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各种预防保健服务、各种医疗服务、各种药品和辅助医疗品、患病(包括不孕)期间的服务或津贴、各种康复性服务、免费或部分免费就诊所需的交通费用等。以联员医疗保险基金会为例,2001年其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构成中:住院和急诊占35.4%,门诊占16%,检查为8.4%,药费为15%,各种辅助治疗、材料为7%,疗养、康复为7.4%,病休工资津贴5.3%,管理费为5.5%。
2004年之前,德国是将门诊与住院服务严格区别开来的.因而医疗保险也被截然分成两个独立的支付体系。据了解,门诊医疗保险主要使用点数法,即在总额预算下按项目付费,超过门诊总额预算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住院医疗采取总额预算制度下按照平均床日费用支付。预算内容包括:每例保险支付费用、特殊酬金(不安装起搏器)、病例承包补贴三个部分。超过总额预算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75%,医院承担25%。住院病人根据参加法定保险或者参加补充私人保险来选择床位和医师。病房床位设置为单人间、两人间和3张床位一间.其中两张病床一间的床位,每天床位费为80—90欧元,单人间的床位,每天床位费为100—120欧元.肿瘤科病人平均日住院费用为330欧元。
德国的护理保险制度
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护理保险缴费率为1.7%,人住养老院的老人和康复医疗机构的伤残病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均可得到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但享受护理保险需要医师的诊断证明,并有严格的定义和诊断分类。以AXVO养老院为例,该养老院主要为老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护理服务,设有120张床位。据养老院负责人介绍,人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有50—60%需要医疗护理服务,同时根据老年人护理的需求,护理被分为3个等级,护理费用平均每月为3000--5000欧元,护理保险基金支付4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