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二为一

来源:衡水人社作者:日期:2016-06-20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近日,衡水市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确定自今年1月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

  《意见》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其中,重点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一般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即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家庭年总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后,年人均收入低于家庭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成员;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种情形不予救助

  违反规定的申请不得进行救助。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不能提供合规医疗票据或者原始诊断证明的;超出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隐瞒家庭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县级政府规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救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方式和标准。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主要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住院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额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的剩余部分;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门诊费用;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按病种救助和社会慈善救助四种形式,具体标准为: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及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资助。一般救助对象可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逐步纳入资助范围并给予定额资助。

  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包括因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而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其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自负费用,实行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包括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其中,对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可给予定额救助。对卫生计生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对其中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20000元,各地的救助水平要随着医疗救助筹资能力的提高而逐步提高,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按病种救助。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和最高限额付费的病种,将给予医疗救助;对超过定额和最高付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此外,还将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救助办理将按程序审批

  救助办理上,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将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资助参保人数、参保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将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中。

  住院救助办理将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点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持本人身份证、重点救助对象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有效申请提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一般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委会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

  还将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登记制度。各地将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及时受理申请并将受理登记的信息数据定期报县级民政部门,为编制医疗救助年度预算提供依据。门诊救助办理具体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建立医疗救助档案

  医疗救助将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诊疗规定就医用药,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治疗过程中,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药品和诊疗项目。未按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规定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亦不受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不予救助。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由县级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确定。医疗救助审批形成的材料应建立救助档案,档案保存期限10年。

  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后,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救助对象账户。

  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对经办人员、定点医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挪用救助金和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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