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失业人员异地就业后,请及时停止领取失业金

来源:12333保险导航作者:日期:2016-06-20


       市社保局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过程中,发现在柳州市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同时在异地就业缴纳社保费,即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限与领取失业金的时限存在重复。此类情况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要退回。


       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重新就业后必须停止领取失业金,就业期间领取失业金属于社保基金欺诈行为。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不接受政府介绍的工作

(七)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失业人员有上述情况不主动办理停领手续。一旦发现将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追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社保局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在失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最长可领取24个月,但如果重新就业应主动申请停发失业金,未领取的失业金可待再次失业时,将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月数与本次计发的失业金领取月数合并计算。

      目前,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已建立数据共享互通机制,对骗取社保基金待遇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文章来源于柳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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