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两年来,小牛共被扣下了6100元的保证金。 今年, 小牛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在该企业工作,便提交了辞职申请。企业同意了他的辞职报告,并没有退还当初收取的6100元的保证金, 理由是小牛辞职当月的货款没有催讨到账。
小牛在和公司协商数次无果后,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帮助他要回保证金。
随后约谈了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向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 责令企业10天内退还小牛的6100元保证金。 数天后, 小牛便拿回了他的保证金。
《劳动合同法》 第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小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有货款催讨不到账,就不退还保证金这个协议,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已经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 小牛离职时, 企业更不能以劳动合同中的此项协议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