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 公司受市场影响, 产品无销路, 企业生产被迫停产,公司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于2014年11月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 并支付了其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企业生产处在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员工在家待岗期间,公司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生活费。此约定符合相关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故应支持王某的请求。
因此, 本案王某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 仲裁委员会应予以支持。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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