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如此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来源:铜川人社作者:日期:2016-06-17

案情简介
  胡某2008年11月从某单位退休。 2011年开始, 胡某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咳嗽、 少痰、胸闷、气急等症状。虽经多方治疗,并未见明显好转。 2015年7月, 胡某的病情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病 (诊断结论为Ⅱ期尘肺)。 然而, 当胡某拿着诊断结论找到其原工作单位, 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该单位负责人却拒绝,理由是:工伤认定的对象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而老胡作为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主体资格。后经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权威评析

  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有很大的不同,职业病的生成存在一个潜伏期,许多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往往在退休前并未检查出有职业病, 直到退休一段时期后才被确诊患有职业病。而此时退休人员已脱离用人单位,退出劳动领域, 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是 《工伤保险条例》 所规定意义上的职工,本案中的胡某即是一个例子。他如果不能得到工伤认定,就有可能丧失享受工伤待遇赔偿的权利。


  对此类情况, 《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 〔2013〕 34号)第8条明确规定: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工伤保险条例》 第19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上述规定, 胡某可以凭着生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工伤认定。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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