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多久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来源:青岛12333作者:青岛12333日期:2016-06-17

哪些人可参加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


参保人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如何规定?


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参保人,再次参保缴费时,有哪些规定?


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新入学的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医保待遇享受期如何规定?


新入学的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医保待遇如何规定?


婴儿在出生6个月内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新符合条件的居民参保人参保缴费后,医保待遇享受期如何规定?


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青岛市居民应当在3个月内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以2015年1月1日居民医保启动时间为线,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参保居民,以后年度参保时应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初始年度,扣除本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后,核定个人应当补缴年度,并按规定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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