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扣押我证件或者收取财物,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若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的,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无故拖欠”指的是什么?
除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外的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或规定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无争议的为无故拖欠。(《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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