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06-17

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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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樊镇和李小花都是国家公务员,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次年生下一个儿子。自2011年以来夫妻双方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来无休止的冷战,随着沟通交流越来越少,家庭矛盾不断恶化,夫妻感情破裂。

  2016年,经过协商,疲惫不堪的两人终于走到了婚姻的尽头,两人都同意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均达成共识,但对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产生分歧,并为此闹到了法院。刘樊镇和李小花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案说法:

  于田县人民法院法官尹业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还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未留遗嘱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遗嘱中明确只规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尹业红介绍。

  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官进一步进行了解释,“这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刘樊镇和李小花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文中涉案人员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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