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宁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和辽宁省财政厅下发通知,进一步调整辽宁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等要求,自2019年11月1日起,辽宁省将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3%上调至8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上调至90%。
失业保险金调整介绍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83元调整到153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45元调整到1629元。
2.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6元调整到130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21元调整到1386元。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