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办法,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