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注意!社保公积金有新变化,这些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来源:12333社保管查询管家作者:日期:2019-08-22

7月1日起,社保、公积金迎来了新的调整。但如果职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就可以不缴社保吗?单位可以把社保的钱换成现金吗?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的吗?...所有这些疑问,在这里一一给您解答。

7月,你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都有变化!

社保变化有两点

一是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将会降低,二是社保缴费基数选择范围扩大。

住房公积金变化

2019年度,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已开户企业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7月1日起,2019年度,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已开户企业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实际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提醒一: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提醒二:

我不想缴社保,让单位把缴社保的钱换成现金,或者其他给我可以吗?

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

只要你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就必须为你缴纳社保,当然伴随着你也要根据规定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醒三:

企业不能放弃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

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而且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社保、公积金相关热点问题答疑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为方便缴存职工跨区域就业,2017年7月建成并开通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实现了“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公积金问题

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1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2019年公积金基数提高了,公积金的比例各企业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来固定的12%,还是有保障的。现在变成了从5%到12%,给予了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调整的权利。

3、有很多人说,我在大城市上班,但是现在决定回老家发展了,那我的社保公积金能够转到老家的账户吗?

每个城市退休金额度是不一样的,并且一线城市和三四线城市的差距会更加明显。

比如,你在北京工作10年,缴纳了较高的社保,最终却将社保所在地转移到三线城市,那么你最终所收到的养老金也还是按照社保所在地的额度来分发,就会比你在北京领到的养老金缩水不少,反之亦然。

这个首先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

1) 参保人的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当然是在户籍领取养老金。

2)户籍地和参保地不一致的,按照参保人缴费满10年的地方确定领取地。

3 )如参保人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按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确定养老金领取地。

4) 如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10年,就把参保人的养老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户籍地,由户籍地来支付养老金。

4、社保中的五险,哪些能转?哪些不能转?

目前只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可以办理异地转移,工伤和生育保险暂不支持异地转移。

养老保险:支持年限、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全部金额转移;

医疗保险:只支持年限转移,医保卡中的金额不支持转移,只能在之前的城市买药、取现(目前只有北京、天津支持取现)。

青岛2019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269元,上限16346元

7月2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使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今年青岛市将按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缴费上下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进行缴费清算。青岛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269元,上限为16346元。

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低于2018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适用新缴费基数下限的职工,将减轻其负担,相关企业也将降低成本,尤其是部分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受益明显。

此次政策调整后,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权更大,过去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是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今后可在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降低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养老金水平。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全省还将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不会降低。过渡措施出台前,青岛市待遇计发方式暂时不变,2019年将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5%左右,实现职工退休待遇“十五连增”。


青岛公积金月缴存不超5450元

7月5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申贷职工(夫妻双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相挂钩,首次申贷的,按照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申贷按照10倍计算。2019年6月1日起,青岛市取消二次贷间隔期限限制,首次贷结清后即可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

而早在6月3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青岛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710元。2019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为1868.33元,即墨区为1797.5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692.50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72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分别为93元,即墨区分别为9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5元。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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