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01取消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降费政策的一切资格条件。
02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其单位缴费比例全部由20%降至19%。
03属于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自治区确认的生态园区和以加工贸易为重点的产业园区)的企业,其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
04属于其他园区内的企业,其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05个别企业拖欠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现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处理。
06上述园区企业的确认继续由园区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2016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61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参加我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可按2015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即1833元/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