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为确保参保缴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192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
(2)学生: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在校学生。
(3)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①正在服兵役的人员。②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三、办理时间
2016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
四、办理渠道
(一)一般户籍城乡居民
1、城乡居民参保以家庭(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和代扣手续。参保家庭可派家庭代表或委托村(居)委协理员、村(居)委干部或其他指定的非家庭成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办理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和代扣手续。办理时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参保家庭户口簿;
②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③家庭成员中代扣城乡医保费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暂无社保卡的可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联储蓄卡。不是以社保卡作代扣的,必须提供其他代扣账户的复印件及账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2、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家庭(户)打印《2017年度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需要按村(居)委整体确认参保缴费信息并缴费的,可按村(居)委分类打包、分发,分发时应使用交接明细表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确认表》交参保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核对确认。打印单位要负责对所打印的《确认表》进行回收和信息核实确认。
3、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参保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按《确认表》的填表须知完成信息确认工作。《确认表》由各参保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核对确认。参保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认真核对《确认表》中的信息,如有新增参保人员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参保家庭须指定其中一个家庭成员的社保卡代扣城乡医保费,家庭成员暂无社保卡的填写其他有效银行活期账户信息,经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后作为参保及代扣的依据。
4、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完成《确认表》回收及系统的信息修改与录入工作。《确认表》的回收及系统的信息修改与录入要及时完成,每个环节都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并参照发放环节做好每一步的交接登记工作。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对已录入系统的确认表按自然村(居)分类打包,并集中建档保存。
5、今后社保卡将作为城乡医保缴费代扣账户和城乡医保待遇享受的唯一凭证,参保居民须提前申领并激活。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医保费扣费期,每个参保家庭要保证在扣费期内本《确认表》中所有家庭参保人员在指定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活期账户内存有足够余额代扣城乡医保费。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有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重新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并终止参保关系。”的规定,因账户代扣余额不足或代扣账户冻结、注销、变更等原因造成代扣不成功的,视同本家庭放弃参保,社保信息系统作停保处理,责任由该家庭负责。家庭参保人员或代扣账户信息有变化的,须在扣费期前向参保地城乡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无变更申请的,《确认表》将作为每年参保缴费和城乡医保费代扣的凭证。不是以社保卡代扣城乡医保费的,今后须到参保地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6、在征收期结束后,需要打印城乡医保参保凭证的参保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到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或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打印,也可以到村(居)委人社平台自助查询一体机查询个人参保缴费情况。
(二)无户籍人员
因各种原因暂时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新增家庭成员参保按家庭参保管理,随家庭其他成员填写《确认表》办理参保。
无户籍人员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要如实准确填写《确认表》,《确认表》信息是今后办理临时社保卡的依据,如填写不准确将会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三)特殊人群
1、免缴人员
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和残联确定的特殊人群名单对免缴费人员进行参保身份系统确认。确认工作须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经民政局和残联确认的免缴费人员不扣费。
2、大中专院校(技校)在校学生
本地户籍学生,归入家庭参保;外地户籍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保,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打印《2017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提供给各大中专院校(技校)填写确认,学校汇总后交县级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具体手续流程参照普通城乡居民参保手续处理。确认工作须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3、中途参保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手续的复函》(粤人社函〔2014〕1133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中途参保人员须到镇级以上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相关材料后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成应缴明细进行自动代扣。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中途参保人员的相关纸质材料单独建档管理。市社保局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核查。
五、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应在指定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活期账户内存有足够余额代扣城乡医保费,随时关注银行的扣费信息和提示扣费成功与否信息,确保按时参保缴费。
(二)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情况外,2017年度中途不受理任何参保登记及缴费申请。因个人原因未按时缴纳居民医保费的,2017年度中途不予补缴。
(三)如参保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扣费账户等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街道(镇)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咨询电话
茂南区社保分局:2871123、2885131
电白区社保分局:5282027
高州市社保局:6639909
化州市社保局:7399062
信宜市社保局:8827156
滨海新区人社局:5358202
高新财政社保局:2635055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3日
来源:茂名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