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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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因不当行为,可能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于该损失,公司能否从员工工资中予以扣除?常有公司HR留言问这个问题,下面我来谈谈吧。
一、关于能不能扣的问题
如果员工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注意,公司能扣款的前提是公司能够举证员工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损失,且能够提供损失计算的依据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果无法举证,就算是客观上存在损失也不能从员工工资中扣款。
案例参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46号裁定书中认为,深圳安某光电产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的损失系由周某造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计算损失的依据,周某对深圳安某光电产品有限公司的扣款行为亦不予认可,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于双方确认的已实际扣除的罚款金额2461.33元深圳安某光电产品有限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如果地方法规对扣工资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需按照其要求进行操作。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条例增加了一个提前书面告知的程序,HR在操作时需注意这个细节。
二、关于能扣多少的问题
根据上述原劳动部的规定,如从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注意:这里是指每月扣除的上限及扣除后剩余工资的下限,不是只能扣一个月的意思。如果员工仍继续在履行劳动合同,则可以继续扣下去。
有些地方的工资支付条例或工资支付办法并未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的比例,我个人认为实务中可以参考劳动部规定的这个20%比例。
案例参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85号裁定认为,苏宁公司在扣除赔偿款时,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规定,从孟某军当月工资3800元中一次性扣除赔偿款3200元,超过孟严军当月工资的20%即760元,多扣除2440元,故原审判决苏宁公司返还孟某军多扣除的工资2440元正确。
三、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能不能扣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这里明确了“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如果未约定就不能主张赔偿。
我个人认为,是否有劳动合同约定,不影响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要求,不会因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同。
其实,很多地方法规中没有这个“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该条就没有规定“按合同约定”,而是“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能否主张一次性赔偿的问题
有HR问,如果员工看到公司扣了一个月的一定比例工资,就离职走人,公司没法从工资里面扣了,怎么办?能不能一次性向员工主张赔偿?
公司当然可以主张一次性赔偿。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就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不过,基于劳动者的流动性以及履行能力,可能公司赢了官司也难以拿到钱,你懂的!
五、能否要求员工全额赔偿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看,几乎不会支持100%全额赔偿。
如果在合同或协议中提前约定了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追偿权的行使虽可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员工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依据公平原则对此进行调整。
那么,法院一般会参考哪些因素来分配赔偿的比例呢?
实务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收入水平、承担能力以及用人单位安全教育、管理措施、保障水平和本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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