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
指职工因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48小时”
可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0个工作日”
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时间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各方当事人。
“15个工作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工伤人员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
“30个工作日”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时间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面告知。
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60个工作日”
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
申请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延长30日。
“1年”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