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联合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发布《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明确,2016社会保险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从14958元调高到16575元,下限从2408元调高到2906元。
《通知》提到,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职工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2016社会保险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2906元,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通知》还公布了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全省平均工资为5525元,江门市平均工资为4509元。
《通知》公布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预收的,要从2016年7月起将应收数与预收数进行对比结算,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缴纳费款的缴纳期限统一延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的经办规程和操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地税部门协商确定。
来源:广东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