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保
长缴多缴应多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两大基石。当前,城乡居保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特别表现在参保者缴费档次偏低、缴费年限偏短等问题上。为何会出现上述问题?如何完善城乡居保的缴费激励机制?为此,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韩永江。
截至2015年底,我国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81亿人, 超额完成 “十二五” 规划设定的4.5亿人的目标。 新农保自2009年试点以来快速推进, 特别是2014年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 “城乡居保”) 后,制度运行总体良好。 为激励农村居民参保,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为鼓励多缴, 很多地方增加了缴费档次,提高了补贴额度。
虽然在完善制度、 提高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但城乡居保仍然面临政策、 资金、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诸多障碍和挑战, 特别是以 “长缴多得、 多缴多得” 为核心的激励机制尚未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 不少地方还存在参保意愿不高、 缴费档次偏低、 缴费年限偏短的情形。 普遍选缴低档次不利于提升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水准, 更不利于基金积累和平稳支付。
最后, 社会补助作用微弱。
以四川为例, 按最普遍的100元缴费档次测算, 缴满15年后, 月养老金略超90元; 每多缴1年, 月养老金增加3元。如果只缴15年, 收益支出之比为10.81∶1;如果缴满30年,收益支出之比为8.11∶1。 总体而言, 收益远大于支出, 非常划算。 但如果考虑利率因素, 虽然长缴依然划算, 实际收益却显著下降。 特别是养老金如果采取普调政策, 会对收益支出比造成较大影响。 经测算, 养老金普增额度越大, 收益支出比越大。 对于只按100元档次、 只缴15年的参保人而言, 养老金如果增加80元, 收益将是支出的20倍以上。 但对于同样档次缴满30年的参保人而言,收益约为支出的13倍。 实质上, 在 “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 的激励机制背后, 还隐含作为前提的激励———“多活多得”。 按照制度设计,无论选择何种档次,也无论缴满15年后再长缴多少年,参保人退休后第11.58年 (11年7个月)时个人账户余额出现赤字。如果不幸早逝,个人账户余额会一次性退还继承人,加上丧葬补贴,也不算吃亏。但只要活过11年7个月,所有养老金实际都由政府负担。 2015年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34岁, 但各地人均寿命差异较大, 北京、 上海、 杭州等多个城市人均寿命达到80岁, 云南、西藏等地区人均预期寿命在70岁以下。 如果农村居民能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低于11年7个月的阀值,任何激励效应在低预期寿命面前都会断崖式跌落。 与基本养老保险类似, 城乡居保也面临缴满15年就足够的认识误区。 事实上, 长缴多得不容置疑, 只是边际收益会递减。 然而不少地方对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以最低档次为标准, 以15年为上限,造成15年即足够的误解。 困难群体的生计既然由政府承担托底责任,就应当持续代缴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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