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目录调整,药企代表提出17条建议

来源:时时医药作者:日期:201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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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0日,人社部发布关于《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就新一轮医保目录调整提出整体要求:1、2016年底前完成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2、2017年修改完善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的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①临床价值高的新药、②地方乙类调整增加较多的药品、③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将是调入重点,更加侧重调入药品的临床价值及临床依据。

  10月12日,人社部医保司就目录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召开与生产流通企业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与建议。

根据微信朋友圈流传的消息,该会议纪要如下:

人社部医保司相关负责人简要介绍2016版目录调整方案:

  1、此次目录调整主要是解决历史欠债问题(7年未做调整),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基金承受能力,重点考虑2009年以后上市的新药。

  2、目录调整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整期限,1年或2年或专项调整,绝对不会出现7年才调整的情况。目录调整将与新药审批联动,减轻新药准入压力,满足临床需求。

  3、目录品种选择时,要重点考虑以下情况:

  第一,补缺(补临床缺口),保证可及性。在上午与临床系统的讨论中,相关人员也提出要对儿童、老年及罕见病用药进行补缺。

  第二,选优,体现用药进步,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支持创新,要对医药行业进步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第四,促进竞争。目录准入包含多个同类竞品,促进其良性竞争,并通过支付方式改革,来规范医保用药。

  4、目录调整规则: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借鉴以往次目录调整经验,坚持三公和专家评审。同时要完善国家药品谈判机制,对于已完成谈判的三个品种优先考虑纳入目录,但也要获得专家的同意。人社部将于2017年建立药品谈判机制。

企业代表发言。主要建议意见归类汇总如下:

  1、进一步明确“新药”的定义,对于2007年以后的品种都应给予考虑。

  2、药品评价指标应更加明确:省级乙类增补较多是指增补几个省份。另,鉴于目前城乡医保统筹正在进行中,对于纳入新农合目录的品种也应给予考虑(医保司相关负责人回答:地方目录的增补情况只作为专家审评的参考数据之一,并不是必要条件,品种能否纳入国家目录,要靠多个指标来评价)。

  3、对于纳入国内外相关临床使用指南的品种、国产自主创新品种给予重点考虑。

  4、参照2015版药典,修订凡例中的剂型规定,将咀嚼片、口崩片等纳入口服常释剂型中。在临床应用中,通过招标以及差比价规则,都可以管控该类剂型药品的价格,因此不会给医保基金造成较大压力。

  5、如目录中某一品种的注射剂已在,建议将口服剂型自动纳入,以便临床可以优先选用口服制剂,保证用药安全。

  6、目录中涵盖的中西药要做到数量相近,而非增幅相同,否则将与国家振兴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相悖。

  7、将520种基药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甲类。

  8、处方药与OTC品种的调入、调出标准要一致,特别是对一些OTC品种的新剂型要给予考虑,以满足临床需求。

  9、增加民族药的比例,同时成立民族药评审小组,对于民族药的认定进一步明确。

  10、儿童用药单独列出。

  11、复合药在国家目录中予以纳入,不再放给各省来操作,以便于后期异地就医的开展。

  12、审评专业组划分时更加精细化,对于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也要进行更新。建议将部分研发公司人员、零售药店药师纳入目录评审专家中。

  13、鉴于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专业水平有限,对于某些新药可能不了解,建议减少该层次医疗机构的遴选专家数量,从不少于30%降为20%,或者在遴选选项中,增加“不了解”,如勾选了该选项,则该投票不做统计。

  14、对于各省增补的数量不建议进行封顶,由各省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增补。

  15、公布目录备选药品清单,给企业沟通与申诉的机会。

  16、谈判药品的判断标准要明确,说明哪些药可以走谈判程序。

  17、“支持鼓励医药创新”在方案中描述太简单,建议方案能明确那些类别的创新属于被支持类,如明确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等,使方案更有操作性。

医保司相关负责人总结:

  目录调整不可能做到让方方面面都满意,对于有些企业的建议带有个体利益色彩,其个人表示理解,但也希望企业也能理解行政管理的规则,站在行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公平、公正、公开”也不是什么都要公示,否则工作将无法进行。目录调整要在过程中去完善,不能追求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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