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28元,二级伤残人员增加26元,三级伤残人员增加25元,四级伤残人员增加23元;
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12元,其他亲属增加9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2元。
通知还规定,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调整标准执行本调资政策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资政策。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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