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今年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

来源:混在衡水作者:日期:2016-06-17


日前,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2016年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现管理机构、缴费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2017年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河北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统筹地区个人(含学生)执行统一缴费标准。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激励。对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河北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建立待遇水平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50%以上,推进大病保险省级统筹,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医疗保障。整合前后居民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合并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分别执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已经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的统筹地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9月1日起,按统一后的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河北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2016年8月底前,各地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改造升级,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2016年底前,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整合工作完成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解决。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整合工作平稳过渡,在整合过程中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暂维持双轨运行,不得自行调整。各市要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统一后的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政策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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