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 案例 彭某于2013年4月25日进入某物流公司担任出纳,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彭某于2013年5月14日辞职, 物流公司批准了。彭某在职期间, 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8小时, 周六、 周日和2013年5月1日 (劳动节)均休息。物流公司结算工资时,以本市同期企业月最低工资人民币1200元为基数计发彭某的工资827.59元。 彭某拒绝签收该工资,理由是:物流公司与其口头约定的月工资为2600元,应以月工资2600元为基数计算。《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工资,物流公司依法应支付5月1日的工资。据此计算,彭某主张物流公司应当支付其在职期间16天的工资1912.64元。
公司拒绝彭某的要求,彭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应支付15天工资和参照彭某上一任出纳2500元月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由物流公司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彭某工资1724.14元。 权威分析
本案是涉及工资支付的争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一是法定休假日是否应支付工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足一个月,没有书面约定彭某的工资标准。彭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月工资2600元,因此不能采信彭某的主张。
《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代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物流公司主张应以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为基数计发彭某工资, 歪曲了法律的规定,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月工资1200元,因而也不能采纳物流公司的主张。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因此, 仲裁员建议参照上一任出纳2500元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彭某的工资, 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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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 法定休假日是带薪假日。 但这并不是说,在没有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要在正常月工资之外另外支付一份法定休假日的工资。这涉及到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问题。
原劳动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 3号)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 (休息日) -11天 (法定节假日) =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 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制度工时天数和月计薪天数是不一样的, 分别为20.83天和21.75天。 制度工时天数和月计薪天数的差别在于是否在剔除11天法定休假日的基础上计算。计算制度工时天数时剔除了法定休假日,是因为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不是工作日,而是劳动者的休假时间; 而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未剔除法定休假日,是因为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是带薪休假, 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该日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则根据月计薪天数计算得出。因此,日工资、小时工资中即已包含平均计算得出的法定休假日带薪工资。
本案中, 彭某虽2013年5月1日未上班,但该日休假的工资已体现在平均计薪的日工资中,彭某主张应当再额外计算一天工资,显然不当。
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 ☜长按左边二维码可直接关注喔! 就业创业 | 社会保障 | 人事人才 |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