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险局 关于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安阜街道新区社区作者:日期:2016-09-30

根据《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函〔2015〕122号)和《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宜人社发〔2015〕89号)精神,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开始,现将个人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除依法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外,下列人员属本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一)本区户籍的居民(包括城镇、农村居民,下同);
   (二)长期居住本区并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户籍居民;
   (三)本区内职业高中、大中专学校中市外户籍的在校学生。
    二、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设两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2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80元。
    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照第一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
   3)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伤残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4)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6)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缴费时间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2016101日至12月20日为2017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参保居民应当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保险有效期为2017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
    四、参保应提供资料
    居民应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居住证)或由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家庭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
  (三)家庭成员中有不属于参保范围的相关证明;
  (四)《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
   五、参保流程
   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城镇居民。
   1、新参保家庭、家庭参保成员有变化、缴费档次有变化、家庭成员中含特殊困难群体的城镇居民家庭户,在户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然后持社区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翠屏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取得银行开具收费发票。

   2、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城镇居民家庭户,可凭上年参保缴费凭据并持户主身份证(社保卡、户口薄)到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翠屏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取得银行开具收费发票。
 (二)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在户籍(居住地)所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并缴纳居民医保费给村委会经办人员,取得村委会开具的收费发票。
 (三)在校学生
    1 本市户籍学生。区内各类学校本区户籍在校学生一律回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参保缴费,区外户籍在校学生回户籍所在区县社区或村委会参保缴费。
   2 市外户籍学生。市外户籍的职业高中、大中专在校学生(含学校集体户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翠屏区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到翠屏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六、其他
   (一)属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随户在户籍所在地乡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所在民政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代为缴纳。
  (二)应由征地部门代为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所在区医保局按照第二档缴费标准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三)居民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市外医保关系转入(医保关系无间断)的特殊原因,未能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可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上述情形发生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新生儿参保按下列方式办理:
    1.新生儿母(父)亲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随其母(父)亲享受相应档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母(父)亲在本市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宜宾市翠屏区医保局
                                     二O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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