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并在同年12月,包括国家发改委等在内的21个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这标志着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制度基本确立。而今年的4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重新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并于6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修订后共计18条,增加了税收信用修复机制。随后,5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也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要求明确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就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目的不是惩戒,而是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税法遵从。建立税收违法当事人黑名单制度,并实施联合惩戒,是建立社会信用机制的重要举措。
当企业上了税收黑名单后,企业当事人将会被公安部门限制处境、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被经融机构限制融资、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部门高消费行为、被财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截至2016年7月底,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2470件。共有620件逃税和1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的当事人主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占已公布案件比例达25.1%;因修复信用入库税款23.4亿元,滞纳金6.5亿元,罚款10.2亿元,合计达40.1亿元。同时,公安部门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483人次,实际阻止出境56人次。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