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 案例 有群众咨询:我们7人都是大三学生,为进行社会实践,长长见识,也为增加些收入,用于助学,今年6月底便根据网络招聘广告,来到一家公司打为期两个月的暑期工。到公司后,我们曾经多次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公司一再拒绝,甚至明确表示求职者大有人在,我们爱干不干,不满意可以走人。请问:如果公司固执己见,我们日后能否索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权威分析
尽管公司拒绝这些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日后却无权向公司索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方面,打“暑期工”的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界定的双方主体只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属于劳动者,则不能适用该规定。 所谓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而作为大学生“暑期工”,只是利用暑期进行社会实践,给自己一个锻炼和学习的机会,长长见识,即使有挣钱的目的,也只是补贴、解决短期的、少量的、有限的学费、生活费,即助学,并不是以此获得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更不是以此作为谋生手段,事实上也根本无法达到和无从保障。 这就是说,由于大学生“暑期工”并不符合劳动者的构成要件,自然不能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权利。 另一方面,公司对他们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其中的“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可以从两方面作出解释:一是勤工助学是利用业余时间来完成的,如假期、周末及课余等;二是在校学习是主要的,勤工助学是次要的,“勤工”的目的在于“助学”,而不在于就业。 鉴于大学生“暑期工”利用暑期打工,只是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提供不定期劳务,并不是以就业为目的,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勤工助学,即由于不能认为他们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了因为他们无权强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他们的要求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自然不能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
来源 | 山东人社普法 ☜长按左边二维码可直接关注喔! 就业创业 | 社会保障 | 人事人才 |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