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玩耍,去餐厅吃饭,逛商场,逛公园,越来越多的人出入这些场所,而在这些场所意外受伤的情况也增多。一旦受伤了,该找谁索赔呢?而医院治疗的费用,医疗保险报销了部分,还能找对方索赔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一
雪中拍照错把顶棚当平地不慎坠下
三次起诉获赔一百七十多万
事发地点:商场
责任划分:商场七成责任,自身三成责任
大雪后在商场拍雪景,哪知从平地误走到了停车场的顶棚,不慎坠下造成偏瘫,生活不能自理。近日,二十出头的马佳第三次起诉益阳某商场,索要2013年到2015年三年的后续医疗费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场需赔偿马佳11万多元,至此,商场在三次官司中,共需赔偿170多万元。
雪后拍照从顶棚坠下
2011年,不满18岁的马佳和同学一起在益阳某商场吃饭,当晚10点多,她们找到了商场空地的一片弧形的斜坡拍雪景。马佳和同学踏上了这片空地,还没来得及说什么,同学就听到“噗通”一声,马佳不见了,“雪地”上出现了一个大洞,这时她们才明白这片“空地”是地下停车场的顶棚,马佳直接从顶棚摔到了停车场的水泥地上,昏迷不醒。
马佳很快被送到医院,辗转益阳、长沙、北京多家医院抢救和治疗,她身体多处伤残,最重的构成二级伤残。
医保报销不影响索赔
马佳的父亲代她起诉商场,法院认为,商场对安全隐患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保障设施,是造成马佳受伤致残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马佳在照相时不注意自身安全,是造成自身受伤致残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商场承担马佳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中的70%,即75万多元。
随着马佳治疗的深入,马佳父亲提起第二次诉讼。2015年10月,益阳中院二审判决商场赔偿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因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90万元。
今年初,马佳父亲提起第三次诉讼,索要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医疗费用,被告商场提出,马佳的相关医疗费用已经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了部分,所以索赔的时候要剔除该部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受益对象也不同,所以商场方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此而得以免除。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纠纷引发的第三起诉讼,法院认定该段期间医疗费用商场仍承担七成,商场需赔偿马佳11.3万元。至此,马佳共获得170多万元的赔偿。
案例二
热心顾客添酒精烧伤同桌
法院判决酒店、顾客同担责
事发地点:酒店
责任划分:同桌顾客四成,酒店及自身各三成
吃火锅酒精没了,热心的顾客自己拿起酒精往炉子里面扔,不料火焰四射,同桌顾客不幸烧伤,受伤顾客要求酒店与加害人赔偿遭拒,起诉到法院。近日,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8月20日中午,陈墨和同事段林等六人在华容县某酒店吃饭,因火锅炉酒精熄灭,他们多次叫店老板和服务员加酒精无果,同桌的段林看到包厢里有用塑料包装的液体酒精,就随手提起扔到火锅炉里,谁也没想到因火锅炉温度过高,“啪”的一声,火焰四射,陈墨被烧伤。
陈墨受伤后,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陈墨找段林和酒店老板索赔无果,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液体酒精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品,酒店应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同时酒店作为公共场所,还应将危险物品放置在安全地方,以避免他人可随意接触或使用该危险物品。本案中,酒店的液态酒精放置在顾客可随意拿到的地方,并最终造成他人损害,因此,酒店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墨在未确认安全也未获得饭店老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段林往刚使用过的酒精炉中倾倒液体酒精并引发酒精炉爆燃,二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实际,确认由段林对损害后果承担40%责任,陈墨及酒店各承担30%,最终判决:陈墨的经济损失,由段林赔偿3万元,酒店赔偿2万多元,陈墨自己负担2万多元。
案例三
没牵绳的狗吓到十米外路人
饲养人被判赔偿三万多元
事发地点:小区
责任划分:狗主人三成责任,自身七成责任
岳阳市民罗先生就因为怕狗,在看到狗之后转身就跑,却不慎摔成十级伤残。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狗主人被判承担三成责任,需赔偿各项损失三万多元。
2015年8月19日晚,一个雨天,当晚11点多雨才停,家住岳阳楼区某社区的罗先生下了班自己走回家,走进小区后,他看到不远处一个人带着一条狗在走,这条狗有半人高,还没有佩戴牵引绳。罗先生怕狗,看到后马上就想跑开,谁知道下过雨后路滑,他狠狠摔在地上。而他摔倒的地方离他看到的牧羊犬有十米远。
看到罗先生摔倒,狗主人黎先生及其他邻居赶紧把他送到医院,前后住院近两个月,医疗费用花去几万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先生伤情属十级伤残。
罗先生找狗主人黎先生索赔,黎先生认为狗离罗先生较远,且没有任何攻击行为,不应该承担高额的费用。罗先生一气之下将黎先生起诉到岳阳楼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饲养的犬体型中等偏大,事发时未佩戴牵引绳,原告罗先生作为对该犬并不熟悉的普通人,因心生恐惧而躲避符合常理。所以罗先生摔伤与黎先生饲养动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黎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罗先生作为成年男子,在被告饲养的牧羊犬并未对其进行攻击的情况下,未注意地面湿滑,选择转身跑开以躲避的方式明显欠妥,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被告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酌情认定黎先生应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其余损失应由罗先生自行承担,遂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公共场所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而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公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具体的维权中,受害的一方可以先跟侵权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需准备医院治疗的病历和医疗费票据,并提供证据证明侵害确实发生了。如果受伤较重,需长期治疗,后续的实际医疗费用可以在已经产生之后,另行起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