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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单位及岗位简介
请点击“阅读全文”,阅读原文附件1《2016年下半年广州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
岗位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按国家、省、市以及广州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招聘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须同时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的《广州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2、岗位条件
详见附件1《2016年下半年广州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3、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报名的其它情形。
招聘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9:00至10月15日(星期六)17:00,共5日。
2、报名方式:应聘人员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hrssgz.gov.cn),按网上提示方法进行报名。
3、报名审核:笔试前不进行人工资格审查,采取系统自动审核方式,系统初审成功后即可参加笔试。
4、报名要求及注意事项: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人员填写的身份证明、教育情况、工作情况、计生情况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5、笔试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
(二)考试及资格审查
1、笔试
(1)打印准考证,10月19日(星期三)上午9:00后开始打印准考证;
(2)笔试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考试范围:笔试采取闭卷方式,不提供或推荐任何考试参考用书。笔试题目范围为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部分专业技术岗位笔试题目范围为行政能力测试加专业水平测试(见岗位需求表备注)。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线,按40%折算计入总成绩;
(4)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hrssgz.gov.cn)公布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考生可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hrssgz.gov.cn)进行成绩查询。依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审查和面试人选。
2、资格审查
(1)审查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和地点请留意网上公告情况,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者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2)资格审查注意事项:资格审查不得委托他人进行。参加资格审查的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准考证、报名登记表(通过报名系统网上打印,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
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学历证书、学位证书;2016年应届毕业生(含持有有效期内的暂缓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还需提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有效期内的暂缓就业协议书;
报考职位对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外语水平等有要求的,考生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③有具体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有工作经历年限要求的职位,需提供相应年限的单位缴纳社保记录;
④所学专业未在专业目录所列,按相近专业报考的考生需提交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⑤招考职位要求的其它材料;
①-⑤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接受资格审查的人员,如在审查期间不能提供齐全的材料或无法提供所需资料原件的,取消面试资格。
接受资格审查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工作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且与《报名登记表》中填写的情况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面试资格。
资格审查过程中有未通过资格审查或主动放弃资格者,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即可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的时间、地点在“广州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gdd.gov.cn)公布。
3、面试
(1)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和地点于公布面试人员名单时一并公布;
(2)面试形式:结构化面试,按抽签顺序进行;
(3)注意事项: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入场,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考生须于面试前30分钟到达面试考场,否则视为放弃面试;
(4)面试成绩在面试时段候分室向考生公布,并由考生在面试成绩单上签字确认;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按60%折算计入总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进入体检环节。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较高者。考生面试成绩、笔试成绩都相同的,增加考试环节,具体另行通知。
笔试、面试成绩分别按比例折算后相加得到的考试总成绩在“广州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gdd.gov.cn)公布,并接受考生电话查询,查询电话:020-82118106。
(三)体检
根据总成绩的高低顺序,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
组织进入体检的人员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规定执行。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聘者可在得到体检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并在指定医院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合格的,进入考察环节;若出现体检不合格或主动放弃资格者,将根据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四)考察
考察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7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若考察不合格,则根据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五)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考察合格的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gdd.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符合条件的确定为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单位上报区组织人事局并办理相关录用手续,本次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首次就业人员试用期1年,非首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将解除其聘用合同。
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需按照《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确认,不符合确认条件或者从录用起一年半内不能按要求完成确认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等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因应聘人员的原因造成录用结果有失真实的情况。
(二)本次招聘,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考生,要在2016年7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认真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学历学位、招聘对象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可报名;报考人员的工作经历以毕业后参加工作,单位所缴纳的社保记录为准;应聘人员原为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其相关工作经历年限可由原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社保纪录清单证实。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报考人员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报名登记表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需及时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其它证件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
(五)报考人员的报考学历、专业必须符合职位对应的学历层次及专业要求,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为准,若职位同时有学位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同时取得报考学历、专业相对应的学位。招聘专业参照附件2《专业目录(2016年版)》执行。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名称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不一致的岗位。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招聘专业中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须在资格审核时提交毕业证书和课程成绩单(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经招聘单位认定为相近专业后方可进入面试环节。
(六)报考人员具体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以及相关资料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居民户口本、社保缴费记录等取得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资格条件中所列周岁,均不含周岁当年,例:35周岁以下即为198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他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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