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1983年起实行了土地责任承包制,由政府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1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2.《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3.《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表》);
4.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具体补贴年限:
1.年满16周岁至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为5年;
2.年满36周岁至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在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周岁,缴费补贴增加1年。(即:3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37周岁为7年,依此类推,至4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5年)。
3.年满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为15年。
3 缴费按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分段实施:
1.参保时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2.参保时男性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一次性往前补缴与逐年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参保缴费。一次性往前补缴的年限为15年减去本人距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年限。以后年度实行逐年缴费,在其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3.参保时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参保缴费,享受的缴费补贴年限结束后,由其自行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功能介绍:
1、宣传党和国家相关政策;
2、宣传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三局工作、活动与生产开展情况,包括:时政、民生、交通等讯息;
3、党员干部交流平台;
4、服务群众平台。
投稿邮箱:94505773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