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人口日益增多,养老问题也随之加重。独生子女政策出台至今,4-2-1结构的家庭模式逐渐成为主流,以子女之力来供养双方父母以是当代年轻人难以承受之重。社会养老保险无疑是解决该问题的一剂良药,然而由于前些年公司参保很不规范,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又需缴满15年,故存在大量退休人员因公司未按时参保而无法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批员工在救济无门的情况下,只好诉诸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判例解读:
由此看来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应该是毫无争议之事,事实上在过去也确实如此,先看一个选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改判分析报告中的案例:
【裁判观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以统筹区域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的比例进行计算。
案例一:
冯福明诉重庆市江津区长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32号)。
基本案情:2007年2月,冯福明开始在长兴公司上班,长兴公司未为冯福明缴纳养老保险。2012年7月5日,冯福明以长兴公司未给冯福明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长兴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冯福明提起仲裁、诉讼,请求长兴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长兴公司应承担冯福明在其单位工作时间年限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计算标准可参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一次性支付15.70年(重庆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70岁)的5.33年(冯福明在长兴公司工作时间)/15年(应缴费年限),遂改判长兴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待遇101442.51元。
在2014、2015年,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以该观点裁判了大量社会养老保险损失赔偿的案件。然而在实践中发现,重庆地区老牌企业均有大批退休员工(以煤炭行业更为突出),同时,过去大量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此裁判下来必然导致大量企业不堪重负,甚至破产。该裁判观点在2016年发生了明显转变,以下判决均选自二审判决书,代表了重庆法院目前普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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