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个在不久的将来真的可以实现。9月1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将在职村“两委”成员纳入参保对象,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受益人员将达近6000人。
近年来,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出台《蚌埠市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全市行政区域内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或由乡镇党委任命,且报酬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在职村"两委"成员,纳入参保人群。
据市人社局养老科负责人介绍,之前我市对在职村干部并没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形式,一般是个人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参保。 新政明确,符合参保政策的在职村干部,可统一以乡镇为参保单位,经组织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理参保手续。
在职村干部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愿意参加的,应在乡镇党委办理备案手续。
首次启动在职村干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受益人群最关心的可能还是缴费标准和缴费形式。
据了解,在职村干部所在乡镇党委,应以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缴费,缴费费率及财政、个人承担比例比照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标准执行。
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依照今年7月的最新标准,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至14244元/月及2849元/月。
在职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对应的医保、养老待遇。男满年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及以上的,离任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根据国家政策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机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村干部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待遇。
对于之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如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如在职村干部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不过续缴费用由个人承担。
对于离任退休时不满年限,又不打算续缴费用的人员,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个人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新政还明确,之前参军退伍等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可以计算1996年以前连续工龄的在职村干部,按照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享受养老待遇。
微信编辑器 构思编辑器
记者 颜婕 编辑 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