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员工:
根据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文件:【市劳险【2016】14号《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工资总额和核定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司截止到目前已经完成2016年度养老保险基数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后新缴费额与原缴费额对比:自2016年9月份起个人养老保险承担额将调整为209.64元/月。
项目 | 单位承担额 | 个人承担额 |
调基前 | 462.39 | 184.96 |
调基后 | 524.09 | 209.64 |
上调额 | 61.70↑ | 24.68↑ |
2、差额补缴:
(1)根据社保局文件要求,启用新基数的当月对1月至启动新基数的结算月期间单位和职工申报核定额的差额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差额补缴。
例如: 员工2016年1月份开始参保,9月份完成基数上调后,需补缴1-8月份差额,补缴金额为24.68*8=197.44元,2016年2月份开始参保需补缴2-8月份差额,补缴金额为24.68*7=172.76元,以此类推,补差明细详见附件。
(2)2016年1月份之前参保的人员与1月份参保人员相同,补缴月数为8个月,金额为197.44元
3、本月养老保险扣费总额:
9月15日8月份工资发放时,养老保险扣费额为:新缴费额+补差额
以上为本次养老保险基数调整后相关事项的通告,请各位同事认真阅读,如有疑问可集中反馈至本单位综合管理员处,汇总后统一进行答复。
总经办
2016-9-3
质控部
201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