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记者从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城乡统筹、兼顾平衡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参保对象为户籍在我县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所有居民,并分为三类,即6周岁以下婴幼儿、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上成年居民。
筹资标准按人员类别设置。婴幼儿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600元。中小学生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200元。成年居民分A、B档,A档每人每年2300元,其中个人缴纳700元,B档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此外,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一级、二级残疾人的个人缴纳部分可享受财政全额补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待遇、门诊特殊病种项目治疗待遇、住院治疗待遇、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补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譬如,在门诊治疗待遇上,A档成年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30%和45%,其余由个人承担。住院治疗待遇中,A、B档成年居民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万元和20万元,婴幼儿和中小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参照居民A档标准确定。
此外,全国各省、市、县确定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都纳入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范围,宁波市内医院住院无需办理转院手续,可直接刷卡报销。
据了解,2016年度,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顺利推进,其中,新农合参保人数为29.7万人,参合率为97.4%,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4.9万人,比上年增加了6000余人,净增率排宁波全大市第一。共筹集新农合统筹基金2.335亿元,县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投入了5000万元。截至目前,涉及参保农民补偿116.4万人次,基金补偿支出1.48亿元。
会议指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国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的新制度,补偿标准将使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个人缴费有所提高,筹资工作将比往年艰巨。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必须从宣传、筹资、服务等各方面下更大的功夫,作更大的努力,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办实、办好。
副县长叶富兴出席会议。